【实用】建筑合同模板锦集7篇
在不断进步的社会中,越来越多事情需要用到合同,签订合同能促使双方规范地承诺和履行合作。那么问题来了,到底应如何拟定合同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建筑合同7篇,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建筑合同 篇1一、《合同法》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分析:理解该条的要点在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影响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效力的法律条文散见于《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
二、《建筑法》
第二十二条 建筑工程实行招标发包的,发包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发包给依法中标的承包单位。建筑工程实行直接发包的,发包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
第二十六条 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
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第二十七条 大型建筑工程或者结构复杂的建筑工程,可以由两个以上的承包单位联合共同承包。共同承包的各方对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两个以上不同资质等级的单位实行联合共同承包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低的单位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
第二十八条 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第二十九条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分析:《建筑法》上述的一系列规定,主要解决了两个问题:一是建筑工程的承建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没有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是不能承建相关工程的;二是对合法承包、违法挂靠、联营、非法转包、合法分包、违法分包等一系列建筑合同行为进行了法律上的界定。
三、《招标投标法》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
法律或者国务院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的范围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十条 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暂停直至取消招标代理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第五十二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第五十三条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xx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四条 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五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违反本法规定,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给予警告,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第五十七条 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中标无效。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分析:《招标投标法》的上述规定明确了两方面的内容:一是必须招标的范围(第三条),对该条的理解必须结合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第3号令《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来理解;二是在法律责任章节里用六条规定来明确了招投标后合同无效的情形。
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第四条 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
分析:该司法解释是目前为止我国对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最全面、最权 ……此处隐藏5939个字……>
2.4进场材料:乙方应及时递交有关材料样品及检验报告。乙方进场材料必须与投标样品及资料说明一致,如乙方中途更换材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二天内无条件退出施工现场,同时扣除剩余尾款。
第三条合同工期
3.1开工日期:于接到甲方指令次日进场施工。
3.2竣工日期:自接到甲方指令后顺延两个月。
第四条工程质量
4.1工程质量标准:合格
第五条合同价款
5.1合同单价:详见附表。
5.2合同总价款:暂估
5.3价款调整:按20xx年北京市建筑工程预算定额规则计取工程量,单价元/平米包死,不再调整工程价款。
第六条付款方式及结算
6.1付款方式及期限:完成全部施工内容后支付至合同价款的50%,经建设单位及监理单位验收且资料合格后支付工程价款的80%,甲方收到齐全的竣工资料之后及时办理结算,结算完成支付至结算总价的95%,余5%作为质量保证金。竣工验收两年后无质量问题无息支付。
第七条 甲方责任
7.1甲方负责审核并批准乙方的施工图设计、施工组织方案、随时监督检查乙方施工进度的质量,组织对工程的竣工验收,并按合同规定办理有关结算。
7.2甲方仅提供承包人施工用的水源、电源。
7.3 甲方可以向承包人提供工人住宿,指定材料码放位置。
7.4甲方负责协调承包人与其它分包商的配合等工作。
第八条 乙方责任
8.1乙方向甲方提供厂家营业法人执照(复印件)、产品简介(国家认证实验室的试验报告)、施工组织设计(内容包括技术、质量、工序安排、工期安排、成品保护、安全施工)。
8.2乙方应根据发包人提出要求和有关技术说明,进行外墙保温工程施工,乙方应及时提供和保证相关材料、人员、机具的供应和到位,并在进场后三日内向甲方提交施工进度计划,以确保整个施工的顺利进行。
8.3乙方应按照国家和北京市现行及企业技术规范、标准、规程进行外墙保温施工。承包人派驻工地项目经理 ,乙方必须建立完善的质量及安全管理体系。配备相关人员进行质量安全管理。
8.4乙方应在开工前递交有关材料样品及检验报告及关键材料的二检报告。
8.5乙方应服从建设单位、甲方、监理单位的指令、安排、检验及各规章制度。违反国家及地方或工地有关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的有关规定。甲方和监理可做出每次500-20xx元的罚款。
8.6乙方严格遵守施工现场管理规定,保证安全文明施工,对施工中扬尘、噪音、环境污染、垃圾处理等要求及时有效,做到工完、料净、场清,保证施工现场整洁有序,争创北京市安全文明工地。
8.7 乙方负责施工全过程的质量控制及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服从安全防护、临时用电安全、机械安全、保卫消防管理、现场管理、料具管理、环境保护管理、环卫卫生管理等方面达到承包人要求。
8.8 乙方制定有效的成品、半成品保护措施,书面对施工人员交底,提高施工人员成品、半成品保护意识,以免造成成品、半成品损坏,并在交用前,承担成品保护作用。
8.9 乙方及时将保温施工的垃圾清运至发包人指定地点
8.10乙方负责二次材料进场的检测费用(包括聚苯板、抗裂砂浆、耐碱网格布等)。
8.11乙方自行检查现场是否符合安全施工需要,如不符合则不得擅自施工,承包人对现场的施工人员的安全生产和各种人身安全事故承担全部责任。
8.12由乙方自己提供劳务施工人员,乙方负责跟劳务施工人员签定劳动合同,支付工资和为劳务人员办理社会保险等,否则由此引发的和劳务人员的一切纠纷均由乙方负责。
8.13乙方负责将堆积的废弃混凝土剔凿清理完毕后进行施工。
8.14乙方承担施工过程中的用水、用电量。
8.15乙方所施工的外墙保温工程在正常使用和维护条件下,使用年限不应少于25年。并承担在此期间因承包人施工质量问题所应起人身伤亡事故所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第九条 工期顺延
9.1 在施工中因停水、停电连续影响8小时以上时。
9.2 因遇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如台风、水灾、自然原因发生的火灾、地震等)而影响工程进度时。
第十条 工程验收
10.1在施工过程中分下列阶段对工程质量进行联合验收;
(1)材料验收;
(2)隐蔽工程验收;
(3)竣工验收;
(4)乙方在施工过程中违反发包人或监理的有关规定、质量、文明施工及安全,违反操作规程,甲方可视具体情况给予处罚。
10.2工程完工后,乙方应通知发包人验收,甲方自接到竣工验收通知单后七日内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双方办理移交手续,签署保修单,乙方应向甲方提交完整的竣工资料;
10.3双方进行竣工验收前,乙方负责保护工程成品和工程现场的全部安全,严把火灾关,如引起火灾全部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并接受罚款;
10.4本工程自整体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在正常使用条件下保修期限为二年。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11.1一方当事人未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受到处罚的,最终责任由责任方承担。
11.2一方当事人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另一方,并由责任方承担因合同解除而造成的损失。
11.3由于乙方责任延误工期的,每延误一日,支付给甲方工程总造价百分之一的违约金,
延误工期10天以上除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外,甲方有权随时安排其他专业公司进驻现场进行施工,所发生的进出场费用由乙方承担,施工费用从乙方工程款中扣除。(乙方必须无条件在三日内全部清理退场)。
11.4对工程质量不合格的部位,乙方必须进行彻底返工修理。因返工造成工程的延期交付视同工程延误,按11.3的标准支付违约金。
11.5乙方不能按合同工期竣工,施工质量达不到设计和规范的要求,或发生其它使合同无法履行的行为,乙方按协议条款约定支付违约金,赔偿因其违约给甲方造成的其他损失。
第十二条 合同纠纷的解决方式:
1、双方进行调解
2、调解不成,依法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三条 本合同签订后,双方如需要提出修改时,经协商一致后,可以签订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的补充合同。
本合同一式陆份,甲方执肆份,乙方执贰份,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结清工程款后终止。
第十四条 补充条款:
本合同订立时间:年 月 日(即日起生效)
甲方 (章) 乙方 (章)
地 址:地 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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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单位盖章:授权代表签字:
日 期: 年月 日